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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號 )

      發布日期:2011/11/23 10:19:43     查看次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10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5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4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10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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